安徽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出新規
4月,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使用管理進行規定。
總體要求有提高。《通知》明確,堅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政策,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引導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逐年提升我省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比例,推進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在向公眾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具體執行有差異。根據《通知》,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必須配備執業藥師;若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則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可不配備執業藥師。市、縣城區現有藥品零售企業未配備執業藥師,必須核減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經營范圍;鄉鎮及以下地區已有的藥品零售企業,未配備執業藥師的,允許配備使用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和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
過渡執行有期限。《通知》指出,目前仍在市、縣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從業藥師,可以繼續作為執業藥師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實施有保障。《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執行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政策,對應當配備執業藥師而未配備的,堅決不予許可或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使用工作將列入省藥監局對各地藥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標,確保到2025年底以前,安徽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能符合國家關于執業藥師配備政策。
(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作者:張勇 楊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