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管理指南(2021年版試行)》發布
今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關于規范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并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管理指南(2021年版?試行)》,對全國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作出詳細部署。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藥品供應保障制度的決策部署,促進藥品回歸臨床價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開展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藥政函〔2019〕80號)的工作部署,我委組織制定了《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管理指南(2021年版?試行)》(以下簡稱《管理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并就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斷深化對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是藥品供應保障決策的重要技術工具。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藥品臨床價值為導向,引導和推動相關主體規范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持續推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同質化,助力提高藥事服務質量,保障臨床基本用藥的供應與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務國家藥物政策決策需求。
國家衛生健康委按職責統籌組織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推動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國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體系建設,主要指導相關技術機構或受委托機構開展國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藥主題綜合評價,協調推動評價結果運用、轉化。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安排,按職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制定本轄區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實施方案,建立評價組織管理體系,因地制宜協調實施區域內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藥主題綜合評價。我委將組織相關單位明確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主題遴選流程、建立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研究制訂評估標準、評估質量控制指標體系,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推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規范發展。
二、充分發揮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作用與優勢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自主或牽頭搭建工作團隊,建立技術咨詢和專題培訓制度,組織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承擔國家及省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以及其他具有臨床研究基礎和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經驗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搭建本機構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團隊,結合基礎積累、技術特長和臨床用藥需求,開展優勢病種用藥的持續性綜合評價,制定評價結果應用轉化可行路徑,積極配合和參與國家及區域層面結果轉化。
醫療衛生機構外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行業學(協)會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征信狀況良好,具有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專業能力和工作基礎的,可依據《管理指南》及相應臨床專業或疾病類別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技術指南的要求,獨立或聯合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
三、注重評價結果轉化與網絡信息安全
各地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注重加強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協同,探索跨區域多中心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機制建設,統籌推動國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藥、區域(省級)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藥和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等主題評價結果轉化應用,規范指導評價實施機構持續跟蹤已完成評價藥品的實際供應與使用情況,不斷優化證據和結果,不斷提升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效率,優化藥品使用結構,完善國家藥物政策,更高質量保障人民健康。
各地要按照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評價過程中的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建立轄區內所屬單位和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參與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信息溝通機制,跟蹤掌握工作進度,指導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和結果質控制度,強化評價關鍵環節能力評估和質量控制規范,協同國家做好主題遴選、方案實施、質控規范、結果轉化應用等技術對接和工作銜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或泄露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數據信息,未經國家及省級組織管理部門授權,不得擅自使用或發布國家及省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相關數據信息。各評價實施機構和人員對其組織實施評價工作任務范圍內的數據、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證據質量承擔主體責任。
請各地及時將本地區在規范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相關工作建議反饋我委藥政司。
附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管理指南(2021年版?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1年7月2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管理指南(2021年版?試行)
前?言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管理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9〕1號)、《關于開展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藥政函〔2019〕80號)、《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國衛醫發〔2020〕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對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制定過程
為加快建立健全統一、科學、實用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標準規范、實施路徑和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開展藥品決策證據集成、科學分析和準確評價,指導和規范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國家衛生健康委藥政司委托國家藥物和衛生技術綜合評估中心(掛靠國家衛生健康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評估中心)、國家衛生健康委藥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藥具中心),聯合國家心血管中心、國家癌癥中心、國家兒童醫學中心,以及相關醫療衛生機構等,組織臨床醫學、藥學、管理學、循證醫學、衛生經濟學和衛生政策等領域專家共同制定本指南。自2018年9月啟動指南編寫工作以來,組織數百名相關學科專家召開了數十輪論證會,廣泛聽取了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部分醫療衛生機構、醫藥行業學(協)會和企業代表意見,同時結合部分省份實踐經驗,前后修改20余稿。于2020年11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指南。
三、起草思路
本指南主要圍繞我國臨床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根據我國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與藥物供應保障政策現狀,參考借鑒國際有益做法和經驗,重點明確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目的原則、組織管理、規范流程、內容方法、質量控制、結果應用等內容,旨在引導和推動相關主體規范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持續推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同質化,更好地服務國家藥物政策決策需求,助力提高藥事服務質量,保障臨床基本用藥的供應與規范使用,控制不合理藥品費用支出,更高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
四、主要內容
本指南包括4個章節。
第一章提出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目的、基本原則及本指南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介紹評價流程、內容與維度。定義了包括主題遴選、評價實施和結果應用轉化3個基本環節共5方面內容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流程。圍繞技術評價與政策評價兩條主線,提出了從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創新性、適宜性、可及性6個維度開展科學規范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介紹證據評價與應用。明確了建立和完善國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基礎信息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真實世界數據,逐步形成全國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模型、指標體系和標準化決策框架,加強數據信息安全。提出了評價質控與結果應用指導意見,圍繞相關主體資質、組織流程合規性、方法學嚴謹性等開展重點質控工作,并提出了組織實施機構應按流程進行評價結果轉化應用,持續跟蹤藥品應用情況,不斷累積數據驗證評價結果等要求。
第四章提出指南管理的要求。明確本指南與相關疾病別技術指南共同構成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指南體系,提出本指南長期接受社會意見并定期修訂完善。
五、特別說明
本指南基于我國當前情況下實施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認知水平和技術能力編制,供涉及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研究和實施的相關主體參考使用。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科技發展的進步和實踐證據的積累,本指南將不斷更新與完善。
第一章?概述
一、目的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藥品臨床價值為導向,利用真實世界數據和藥品供應保障各環節信息開展藥品實際應用綜合分析,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基于政策協同、信息共享,滿足多主體參與、多維度分析需求的國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機制,為完善國家藥物政策、保障臨床基本用藥供應與合理使用提供循證證據和專業性衛生技術評估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需求導向。聚焦新時代我國衛生健康事業治理決策需求和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實施的主要問題,堅持正確價值引領與循證判斷,重點優化臨床基本用藥動態管理機制,推動國家藥物政策連貫協調。
(二)統籌協同。堅持總體謀劃,多方參與,技術與管理協同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標準規范、路徑流程和工作機制。
(三)科學規范。立足國情實際,突出藥品療效證據和藥品供應保障政策評價,總結參考國際有益經驗和成功實踐,合理借鑒評價模式方法、技術流程和工具,融合多學科專業知識體系,通過建立完善評價規則和技術標準與規范,有序指導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開展。
(四)公正透明。堅持利益相關主體共同參與,建立信息公開、數據共享的評價實施、質量控制和應用轉化機制,防范潛在利益沖突,保障評價組織、管理、實施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依法依規公開。
三、適用參考范圍
本指南主要用于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部門基于遴選疾病防治基本用藥、擬定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藥政策、加強藥品供應管理等決策目的,組織開展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活動。同時,為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行業學(協)會等主體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活動提供管理規范和流程指引。
第二章??評價流程、內容與維度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重點圍繞藥品使用與供應保障體系關鍵決策要素開展,聚焦臨床實際用藥問題及其涉及的藥物政策決策問題,選擇適宜的評估理論框架、方法和工具,收集分析藥品使用與供應等相關環節數據及信息,綜合評估藥品臨床使用和藥物政策實際執行效果。
一、評價流程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完整流程包括主題遴選、評價實施和結果應用轉化三個基本環節,評價實施包括項目委托、質量控制、結果遞交及驗收(下圖)。
評價流程簡圖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組織管理和技術實施機構應當協同加強工作統籌、信息溝通和技術交流,推動建立主題遴選、質量控制、專家咨詢和結果轉化等工作制度,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所承擔評價的具體任務。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行業學(協)會等專業優勢,研制評估技術規范,加強業務培訓,探索建立跨省份、多中心真實世界數據規范采集和平行技術評估機制。評價主題主要包括國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藥、區域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藥和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等,兼顧特殊用藥等其他主題。國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藥主題由藥具中心聯合評估中心進行遴選,區域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藥主題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進行遴選。
鼓勵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及醫療衛生機構自主或牽頭搭建工作團隊,建立技術咨詢和專題培訓制度,組織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牽頭單位依托評價協作網絡,結合基礎積累和技術特長,匯總疾病負擔、基本用藥需求、藥品費用、分級診療服務體系影響等綜合信息,并與國家、區域主題相銜接,確定主要選題及其相應參比對象,經參與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后按程序啟動評價主題立項及評價工作。
二、評價內容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是評價主體應用多種評價方法和工具開展的多維度、多層次證據的綜合評判。評價主要聚焦藥品臨床使用實踐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和政策問題,圍繞技術評價與政策評價兩條主線,從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創新性、適宜性、可及性6個維度開展科學規范的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數據整合分析與綜合研判,提出國家、區域和醫療衛生機構等疾病防治基本用藥供應保障與使用的政策建議。
評價主體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開展相關藥品臨床使用證據、藥物政策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組織實施技術評價、藥物政策評估和撰寫評價報告等。
三、評價維度
(一)安全性評價。
綜合分析藥品上市前后安全性信息結果。納入評價信息包括:藥物臨床試驗數據、藥品說明書內容、不良反應、不良事件等信息,相對安全性(與同類產品比較),藥品質量、藥品療效穩定性等信息。
(二)有效性評價。
通過定量分析,對擬評價藥品及參比藥品的臨床效果進行人群測量,判斷是否獲得重要的健康收益。核心指標主要包括生存時長和生命質量兩大類,生存時長相關指標包括生存率、疾病控制率以及其他能夠反映疾病進展的可測量指標;生命質量相關指標包括健康相關生命質量和健康效用值,亦可進一步用質量調整生命年(QALY)進行評價。根據不同疾病或治療領域可設定針對性的有效性評價核心指標。開展臨床效果分析的數據應來源于所有當前可獲得的質量最佳的相關研究證據和真實世界數據,必要時應分析亞組患者效果數據,同時重視參比藥品的選擇及效果比較分析。綜合利用現有國家、區域或省級大型數據庫等真實世界數據資源,規范開展基于真實世界數據研究的分析測量,利用規范嚴謹的方法,在可接受的不確定性范圍內實現臨床實際用藥效果的測量及判斷。
(三)經濟性評價。
綜合運用流行病與衛生統計學、決策學、經濟學等多學科理論及方法,分析測算藥品的成本、效果、效用和效益等。同時,強化增量分析及不確定性分析,必要時進行衛生相關預算影響分析,全面判斷藥品臨床應用的經濟價值及影響。根據藥品決策的具體需求,可選擇開展成本-效果分析(CEA)、成本-效用分析(CUA)、成本-效益分析(CBA)、最小成本分析(CMA)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優先推薦開展成本-效用分析。充分利用基于二手證據的系統評價結果及真實世界中的治療模式構建分析模型,重視基于我國人群循證結果的經濟性研究,選擇最佳可獲得數據作為模型參數。?
(四)創新性評價。
通過分析判斷藥品與參比藥品滿足臨床需求程度、鼓勵國產原研創新等情況,進行藥品的創新性評價。開展創新性評價,應當突出填補臨床治療空白,解決臨床未滿足的需求,滿足患者急需診療需求和推動國內自主研發等創新價值判斷。
(五)適宜性評價。
適宜性評價重點包括藥品技術特點適宜性和藥品使用適宜性。藥品技術特點適宜性可從藥品標簽標注、藥品說明書、儲存條件等方面進行評價;藥品使用適宜性主要包括適應證是否適宜、患者服藥時間間隔是否恰當,用藥療程長短是否符合患者、疾病和藥品藥理特點,臨床使用是否符合用藥指南規范等。同時從分級診療等衛生健康服務體系的視角研判上下級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銜接和患者福利及社會價值的影響。
(六)可及性評價。
參考WHO/HAI藥物可及性標準化方法,主要涉及藥品價格水平、可獲得性和可負擔性三個方面。藥品價格水平可由國內藥品采購價格與最近一年國際同類型藥品價格比較獲得,必要時應當了解醫保報銷情況以判斷患者實際支付水平。可獲得性可由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情況或有無短缺情況等反映。可負擔性可由人均年用藥治療費用占城鄉居民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比重(%)體現。根據評價需要可從不同渠道獲得相關支持信息,如藥品生產、供應相關信息,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使用數據,居民和患者代表意見等。
第三章?證據評價與應用
一、證據信息與安全保護
(一)基礎信息平臺。
評估中心充分利用已有國家、區域及省級數據庫的數據資源,包括人口健康數據、衛生信息系統數據、采購流通等市場數據、國家及地方藥品使用監測數據、臨床診療服務規范指南數據,建立完善國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基礎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信息平臺建立完善數據共建共享共用機制,省級相關機構結合本地數據資源情況,與國家平臺建立數據和工作協同機制。
信息平臺覆蓋主題遴選、評價研究設計、數據分析和評估、結果評價等全業務流程的重點環節,具備為數據交互管理等重點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撐的功能。醫療衛生機構及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的自主選題評價項目,在自愿前提下鼓勵其在信息平臺進行成果交流發布,促進行業范圍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相關數據信息資源共享。
對于涉及跨省份、多中心真實世界數據采集的國家及省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項目,相關省級組織管理機構應根據采集規范和數據安全保密要求,研究制定統籌本轄區居民健康數據、醫療衛生機構診療相關數據的數據收集方案,為評價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數據信息支持。同時,加強網絡信息安全及隱私保護事項。
(二)真實世界數據。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應充分利用真實世界數據。真實世界數據是來源于醫療機構及其他相關專業機構日常所產生的各種與患者健康狀況和(或)診療及保健有關的數據。
當前我國藥品臨床應用相關的現有真實世界數據來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衛生機構信息系統、患者電子病歷、個人健康檔案、費用結算等衛生信息系統數據;出生死亡及疾病登記系統數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數據;醫學研究隊列數據;社會藥品服務機構數據以及患者自報或自評的健康相關數據。真實世界數據的獲取,主要通過數據交換共享的方式實現。
使用真實世界數據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前,應當對數據適用性進行充分評估,圍繞真實世界證據可以回答的臨床與衛生健康政策問題,進行科學的研究設計和嚴謹的組織實施,獲取相關、可靠、適宜的真實世界數據,進行恰當、充分、準確的分析后,形成藥品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相關證據。
圍繞基本用藥決策需求,結合臨床現實,規范、科學、合理地設計并實施臨床研究,推動真實世界數據在臨床綜合評價中的使用并發揮其優勢。參照藥品審評真實世界研究相關實效性試驗研究設計、觀察性研究設計和其他非試驗設計的推薦意見,定義疾病組別與藥品特性密切相關的真實世界數據來源及分類標準,編制規范的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數據集,定義采集范圍、采集變量、采集方式等。充分依靠醫院現有電子信息系統采集數據,確保數據采集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等藥品臨床綜合評價主體建立相關審查監督制度,對數據獲取、數據質量、分析過程、結果闡釋等關鍵環節進行質控評估,強化科研倫理管理及患者隱私保護,盡量避免數據收集及分析偏倚,有效支持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
(三)數據方法模型。
根據藥品技術評價和政策評價目標形成數據模塊,充分發揮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優勢,確保數據在各個來源層面之間流轉的標準化、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一致性,對數據進行質量校驗,為實現科學評價及決策分析提供數據與證據保障。依托評估中心、其他技術指導單位及重點醫療衛生機構,分類規范和標準化數據元,整合多來源、多類型、多中心的數據與證據,建設國家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標準與方法,逐步形成全國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模型、指標體系和標準化決策框架。
(四)數據信息安全。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加強評價過程中的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各評價任務承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嚴格執行患者隱私保護和國家保密規定,構建可信的網絡安全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或泄露數據,未經國家及省級組織管理部門授權,不得擅自使用或發布國家及省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相關數據信息。各評價實施機構和人員對其組織實施評價工作任務范圍內的數據、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證據質量承擔主體責任。
二、評價質控與結果應用
(一)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重點包括但不限于相關主體資質、組織流程合規性、方法學嚴謹性、數據可靠性及報告質量的核查等。推動建立健全質量控制結果反饋機制和全行業藥品評價證據共建共享共用機制,綜合利用已有藥品評價數據和政策信息,開展證據質量分級和校驗。
充分發揮醫療衛生機構及其臨床醫師、藥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質控主體作用。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等根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需求,對評價關鍵環節實施嚴謹、規范的質量控制,建立數據質量評估及結果質控機制。
(二)推動評價結果應用。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組織實施機構依照評價方案按流程對評價結果進行轉化應用。
區域和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結果主要用于:1.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與供應保障等;2.推動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遴選和上下級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目錄銜接,提高藥學服務和安全合理用藥水平;3.控制不合理藥品費用支出,提升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效率,優化藥品使用結構;4.為完善國家藥物政策提供參考。
第三方評價機構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結果可用于:1.豐富行業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實踐,擴大文獻證據儲備;2.推動科研領域對于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理論及方法的深入探索。
(三)評價結果優化完善。
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實施機構應持續跟蹤已完成評價藥品的實際供應與應用情況,不斷累積相關數據驗證評價結果。長期用藥持續跟蹤時間根據疾病或病情而定,通常不少于1年。針對有調整需求的國家及省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結果,委托項目主要承擔機構結合特定領域政策需要及國內外評估機構證據更新情況,適時開展證據優化和結果更新。
國家及省級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的證據優化及結果更新,應當由有關部門及醫療衛生機構結合藥品臨床應用監測等相關評價研究數據,提出證據核查或更新的書面請示,經牽頭組織機構委托開展咨詢論證后,確定是否啟動有關工作。
第四章?指南管理
本指南為開展藥品臨床綜合評價管理工作的依據,在實際應用中需要與相關疾病別藥品評價專業技術指南構成系統、完整的評價指南體系,共同使用。疾病別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技術指南的制訂,由評估中心聯合藥具中心及相關技術指導單位按程序共同組織編制,分工協作,分類別撰寫,集體審定,在充分征求各相關利益方意見的基礎上,經修改、完善后發布,并按程序定期更新。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期接受社會意見與建議,并定期組織修訂完善。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中國衛生雜志微信公眾平臺)